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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曝光|达州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不予处罚类)

更新时间:2023-09-27 浏览量: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行生态环境领域领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新举措,在坚持法律底线同时,坚持监督与帮扶相结合,对一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着力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达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6日,四川省大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交叉检查组在高新区开展检查发现,达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活性炭吸附装置里的活性炭未按要求装满。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赓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大运会期间未开展喷涂作业,活性炭吸附装置里的活性炭未按要求装填问题已于7月27日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活性炭吸附装置里的活性炭未按要求装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七条第十五项的免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达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免罚情形。2023年9月,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不予处罚,进行书面教育。
 

      案例二

      大竹县某医院“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7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已开工建设,建设有内科、外科、医疗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护理院等科室及住院区,安装了部分设施设备,但该医院负责人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资料。

      查处情况: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鉴于该医院初次违法,且项目未投入运营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已与三方公司签订合同正在办理环评手续,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七条第四项的免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不予处罚,进行书面教育。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文章来源:四川先锋网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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