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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公布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7-23 浏览量:

      案例一

      2023年3月14日,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在对达州市铭瑞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厂区四周建设排水沟以实现“雨污分流”,未建设蓄水池以收集场地内雨水。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3年3月18日,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对达州市兴联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石材大切车间有1.7米宽、2米高的缺口,仅用彩钢瓦进行封闭。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文章来源:四川先锋网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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